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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2022年7月14日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第十次代表大会通过)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结合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实际,制定《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是北京地区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建设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重要力量。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北京市委员会的组成单位。

第二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充分发挥作为首都创新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作用。

牢牢把握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要求,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坚持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技智库作用的发挥和彰显,营造良好科学文化氛围。坚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深化民间国际科技交流合作,为推动北京国际交往中心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真正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首都广大科技工作者的人民团体,提供科技类公共服务产品的社会组织,首都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把科技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自觉履行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使命担当,为北京率先建成高水平人才高地、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市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以下市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统称市学会),科技类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区科学技术协会以及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加强对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五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和北京市科学技术工作方针政策,倡导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弘扬科学家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本《实施细则》开展工作。

第六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七条  每年5月30日为“全国科技工作者日”。

第二章  任  务

第八条  引导科技工作者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有温度、可信赖、有活力、见实效的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九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推进首都创新体系建设,服务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第十条  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开展科技科普志愿服务,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坚定创新自信,着力攻克关键核心技术,加快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助力创新发展,促进科技创新与首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深度融合。

第十一条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十二条  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加强科技伦理建设,涵养优良学风,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培育科学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三条 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研究、咨询、制定和有关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设具有中国特色、北京特点的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

第十四条  组织学会有序承接科技评估、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支持区科学技术协会承接政府的科技类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五条  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推进科技人才体系建设,广泛团结服务战略科学家、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师等优秀科技人才,发现培养一批科学传播人才,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科技人才。

支持学会、基金会依法依规设置奖项,开展科技人才表彰工作。

第十六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为海外科技人才来华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支持科技工作者在国际科技组织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七条  加强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交流和合作。

第十八条  兴办符合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九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学会、基金会和高校科协、企事业科协等基层组织,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成为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学会和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个人会员比较集中的学会和基层组织,可设团体会员。

支持学会发展港澳台和外籍会员,吸纳港澳台和外籍科学家在学会任职。

第二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团体会员可推选代表参加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参加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团体会员须遵守本《实施细则》,接受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活动,承担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由学会、基金会和基层组织章程规定。

第四章  领导机构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经市学会、基金会、区科学技术协会、基层组织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本《实施细则》;

四、选举产生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会委员;

三、审议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授予名誉职务或荣誉称号;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实施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增补或撤销,及市学会、基金会的接纳、退出或处理;决定常务委员会委员、委员会副主席的调整,并提交委员会会议批准。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八条  在副主席中设常务副主席,经主席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产生。常务副主席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日常

工作。

秘书长经主席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产生。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成就卓著的国内科学家和外籍科学家为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第三十一条  全委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应珍惜荣誉,遵守纪律,认真履职。全委会委员连续两次无故缺席全委会会议,不能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全委会委员职务;常务委员会委员三次无故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不能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因为严重违纪受到查处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撤销委员职务,同时终止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第五章  市学会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市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领域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三条 加入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市学会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遵守本《实施细则》;

二、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

三、学会负责人应在相关领域有重要影响,个人会员达到一定数量;

四、经常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具有一定服务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和科学技术普及能力;

五、有实体办事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十四条 符合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市学会,向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五条 加入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学会接受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市学会在业务上接受相应的全国学会的指导。

市学会退出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须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 市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学会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监事会。市学会办事机构在其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市学会要设立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八条  市学会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学会联合体,学会联合体要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学会联合体为非法人社团组织,其成立或解散须向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九条 市学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给予限期整改、警告、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理:

一、履职不力、组织涣散的,责令限期整改;

二、限期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的,经批准,给予警告处分;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或违反本《实施细则》,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撤销

团体会员资格。

第六章  基金会

第四十条  基金会是指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围绕促进科学技术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成长和提高等科学技术事业的非营利性法人单位。

第四十一条 加入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基金会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

二、按基金会管理规定依法登记;

三、在北京市民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四、有实体办事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

第四十二条 符合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基金会,向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接受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领导,承担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

基金会退出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须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要设立党的工作机构。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给予限期整改、警告、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罚:

一、履职不力、组织涣散的,责令限期整改;

二、限期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的,经批准,给予警告处分;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或违反本《实施细则》,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七章  区科学技术协会

第四十六条 区科学技术协会是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是区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

第四十七条 区科学技术协会一般应设立党组。区科学技术协会在区党委领导下履行职责,接受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执行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

第四十八条 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区学会和乡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以及接受区科学技术协会业务指导的企事业单位科协、社区科学技术(普及)协会等基层组织组成。

区学会接受区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业务上接受相应的市学会的指导。

乡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联系指导基层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和社区科学技术(普及)协会。

第四十九条 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其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本协会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人一般应到会指导。

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是区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每届任期五年。

具备条件的区科学技术协会应在常务委员会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区级及以下科学技术协会应注重吸纳与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密切、影响较大的科技工作者进入领导机构。

区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应报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八章  基层组织

第五十条  基层组织是指在科技工作者集中的高校、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楼宇)、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服务机构)及其他两新组织等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以及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组织。基层组织受所在单位或地区党组织领导,依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开展活动。

第五十一条  高校、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楼宇)、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服务机构)等申请成立科协,须向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或所在区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批准成立,即为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或所在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各区科学技术协会可依规模和影响发展符合条件的基层组织作为团体会员。

第五十二条  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楼宇)科学技术协会审批驻区企业成立科学技术协会,并报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五十三条  基层组织应立足自身特点,动员和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普及科学技术,推广应用技术,服务创新发展,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挥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第五十四条  基层组织应大力发展个人会员,及时准确反映基层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建好科技工作者之家、广交科技工作者之友。

第五十五条  基层组织代表大会每四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协会的工作任务,审议和批准其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本协会委员会。

第五十六条  基层组织长期不能开展活动或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通知其限期整顿。

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要求的,经批准,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

第九章 工作人员

第五十七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区科学技术协会机关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及北京市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八条 市学会和基金会的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的需要,执行相应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五十九条  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牢固树立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思想,持续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和基层,密切联系和真诚服务科技工作者,不断提高政策水平、专业技能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六十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六十一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所属团体工作人员应自觉加强纪律和道德约束,共同维护科学技术协会作为科技工作者之家的良好形象,不得肆意贬损诋毁。如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十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六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六十三条 设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人才举荐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六十四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或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依法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六十五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北京市科协。其英文全称是BEIJING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BAST。

第六十七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修订相关管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  市学会、基金会依据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制定章程。

第六十九条 区科学技术协会和基层组织可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及本《实施细则》制定管理办法。

第七十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七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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