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2-05-01
京科协发〔2022〕31号,2022年5月1日
各学会、基层组织: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中央和市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激发首都广大科技工作者创新创造活力,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勇挑重担、不负使命,推动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根据《关于加强新时代科协系统人才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项目的实施,经北京市科协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将《北京市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中央和市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激发首都广大科技工作者创新创造活力,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勇挑重担、不负使命,推动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根据《关于加强新时代科协系统人才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北京市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项目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项目旨在引导、支持与北京市科协建立联系的全国学会,北京市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以下简称学会)和基层组织,探索创新青年科技人才培养机制,支持学会、基层组织针对不同学科领域的人才特点,发现和托举一批政治素质高、创新创业能力强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为青年科技人才成长探索经验模式。
第三条 本项目每年通过与北京市科协建立联系的全国学会、北京市科协所属学会、基层组织选拔一批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以下简称被托举人)进行连续3年稳定的跟踪培养。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坚持同行评议。本项目依托项目实施单位组织相关研究领域同行专家遴选被托举人。
第五条 坚持导师引领。本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在相关学科领域选择具备科学家精神的专家学者担任被托举人责任导师,指导被托举人开展科研工作,帮助被托举人成长成才。
第六条 坚持综合培养。本项目鼓励与北京市科协建立联系的全国学会、市属学会、基层组织打通资源,搭建平台,为被托举人成长成才创造条件。
第三章 资格条件
第七条 申报本项目的学会、基层组织,应当具有以下基础与条件:
(一)有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遴选方案和为期3年的被托举人培养方案。
(二)有托举团队。具有雄厚的专家团队,能通过同行专家推荐和评议,发现有基础有潜质的青年科技人才。能够为被托举人联系责任导师,对被托举人的学术成长与发展路径进行指导。
(三)有支撑平台。能够为青年科技人才成长成才提供学术交流平台、国际合作平台、职业发展平台、跟踪服务平台。
(四)有组织保障。内部治理规范,未被北京市科协通报批评,未在限期整改、警告、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罚期内。
第八条 被托举人应当具备以下基础与条件:
(一)学会或基层组织会员,具有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在京有固定工作单位的研究人员,年龄不超过32周岁。
(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恪守科研诚信规范,具有优良学风。
(三)自然科学类、工程与技术科学类、农业科学类、医药科学类、交叉学科的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
(四)热爱并致力投身于科研事业,具有独立开展研究的能力和基本条件,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清晰的研究思路和勇于开拓的创新精神。
(五)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和突出的科研潜质,有独立完成科研项目的能力,有承担或参加国家及行业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或是推荐单位拟重点培养的优秀青年人才。
第四章 任务分工
第九条 北京市科协有关部门负责项目的总体规划、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监督考核等工作;学会、基层组织作为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主要任务:
(一)制定被托举人遴选方案。按照方案开展以同行评议为主的遴选工作,确定被托举人推荐人选。
(二)制定培养计划或培养方案。根据被培养人的个体特点和专业特长,科学确定培养方向,制定培养目标与具体方案。
(三)建立高水平导师团队。在责任导师指导下,组建以学会理事长(或副理事长)牵头,各责任导师横向联合的导师团队,适应和满足被托举人成长的多元化需求。
(四)提供高层次的科研平台。建立与被托举人所在单位或高层次的科研平台横向联合培养机制,如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以及创新团队等,为被培养人的成长提供良好环境条件,实现人才的联合立体化培养。
(五)提供高水平研发项目。被托举人能够参与责任导师的重点科研项目,相对独立地承担相关核心技术研发工作,并针对性地补充开展自主科研选题和设计,在科研实践中提高自身创新能力。
(六)提供高质量学术交流。项目实施单位、责任导师、所在单位要为培养人提供参加高端国际、国内学术交流的机会。
(七)做好项目总结。充分考虑人才培养与成长的持续性和长期性,建立起被托举人的个人档案和跟踪机制,进行持续关注。
(八)接受北京市科协的指导和监督,并按要求提供项目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被托举人的主要任务:
(一)制定个人成长发展规划。
(二)积极主动落实培养计划。
(三)及时反馈个人成长情况。
(四)参加北京市科协、项目实施单位组织的科技创新、学术交流、科学普及、建言献策等活动。
(五)按要求完成其它北京市科协和项目实施单位布置的有关工作。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北京市科协每年下半年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办法和条件,启动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 北京市科协所属学会、基层组织自愿申报,按要求填写并提交项目申报书。
第十四条 北京市科协制定评审指标,邀请评审专家,组织项目评审工作,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及托举规模。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成立同行专家评议工作组,组织开展被托举人遴选工作,将遴选结果报送北京市科协。
第十六条 北京市科协按照遴选条件对项目实施单位上报的被托举人推荐人选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被托举人推荐人选将被取消托举资格。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期为三年。项目实施单位以签署年度项目任务书方式明确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明确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协调,为项目完成提供必备条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九条 北京市科协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年度检查评估,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和成效,发现和解决问题,指导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如对实施计划进行重大调整,须书面报告北京市科协批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未按照北京市科协要求开展青年人才托举相关工作、托举项目推进不力的,北京市科协有权对其采取约谈、通报批评、取消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
第六章 经费使用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科协资助的项目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鼓励学会、基层组织多渠道募集项目经费。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科协资助的项目经费分年度划拨,用以支持项目实施单位搭建青年人才培养平台。资助标准由北京市科协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科协资助的项目经费须严格按照北京市财政预算标准执行,用于被托举人学术成长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落实主要任务(本办法第十条)的支出。
第七章 结项与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每期项目完成时须提交结项报告。结项报告包含工作总体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绩效以及被托举人成长情况评估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科协依据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结项报告,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验收,对通过验收的予以结项。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科协负责结项报告的后续使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科协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学会部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