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1-03-15
京科协发〔2021〕6号,2021年3月15日
市学会、基金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社会组织监管暂行办法》已经中共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第40次党组扩大会议和第17次驻会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社会组织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落实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北京市科协”)业务主管单位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国科协、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国科协学会创新发展的意见》,北京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监管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北京市科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科协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社会组织须及时报告本单位重大事件和拟开展的重要活动。包括:
(一)在业务活动中了解和掌握的重要社情动态;
(二)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
(三)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导致本组织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纠纷、冲突;
(四)本组织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件;
(六)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董)事会,决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换届改选、修改章程等事项的;
(七)举办大型活动、庆典、研讨会、论坛的;
(八)吸收境外人士担任本组织职务;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捐赠及资助;与境外组织开展项目合作或者联合举办活动;组团出国出境,开展交流考察;参加国际会议、加入国际组织的;
(九)开展评比达标活动,进行认证排名的;
(十)设立经济实体,参加重大投资项目的;
(十一)公募基金会、公益性慈善协会面向公众开展募捐活动的;
(十二)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活动。
社会组织发生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所列重大事件的,应于事件发生后即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北京市科协报告。社会组织开展上述第(六)项重要活动的,应当提前3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北京市科协报告,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社会组织开展上述第(七)项至第(十二)项重要活动的,应当提前1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北京市科协报告。
第四条 社会组织理事会应在履职中做好自我监管:
(一)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执行情况;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履职情况;
(三)会员(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情况;
(四)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五)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工作情况,及各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履职情况;
(六)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七)会员发展工作情况;
(八)社会组织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整改落实情况;
(九)社会组织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
第五条 社会组织监事会要对以下事项加强监督:
(一)社会组织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情况;
(二)社会组织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情况;
(三)社会组织成员违反社会组织纪律,损害社会组织声誉的情况;
(四)社会组织的财务状况;
(五)对社会组织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六条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小组应加强履职监督,起到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社会组织中得到贯彻执行,保证社会组织工作安排体现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要求,保证学术研究活动正确的政治方向,调动党员会员的积极性,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七条 北京市科协结合社会组织管理实际情况,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一)督促社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党建工作、财务和人事管理、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等事项的管理,依法依规依章程开展业务活动;
(二)强化对所属社会组织的年检初审,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做好资金使用、换届选举、审计等情况的监督指导;
(三)引导社会组织规范运行,做好人员培训教育,给予针对性指导服务。
第八条 北京市科协按照下列方式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检查:
(一)要求社会组织开展自查;
(二)对社会组织进行抽查和重点指导;
(三)对自查和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社会组织进行整改;对涉嫌违法违规的,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北京市科协学会部。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