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0-06-01
京科协发〔2020〕11号,2020年6月1日
市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联盟: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推进系统深化改革,进一步规范和扎实推进北京市科协科技评价试点机构的工作,确保科技评价工作科学严谨,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将《北京市科协科技评价试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协科技评价试点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办、国办《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精神,落实《北京市科协系统深化改革实施方案》和经理学术实践工作部署,推动市科协系统各科技社团发挥学术资源优势,以服务科技工作者和创新驱动为导向,以提升能力激发活力为目标,依法规范开展科技评价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评价试点机构(以下简称“试点机构”)是指经北京市科协认定,能够独立开展科技评价的社会团体。
第二章 试点机构的认定
第三条 试点机构的认定条件
(一)北京市科协系统科技社团;
(二)开展科技评价工作2年以上;
(三)专兼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
(四)具备相应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库,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30名以上;
(五)有健全的科技评价工作相关评价办法、评价规则、评价程序等内部管理制度;
(六)已设立科技评价部门或者成立科技评价工作委员会,并由专人负责。
第四条 试点机构的认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市科协系统科技社团经理事会和党建工作小组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协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材料,申请材料应保证真实有效;
(二)材料受理。市科协在规定期限内受理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三)材料初审。市科协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并进行必要的核实;
(四)专家评审。组织市科协科技评价专家组不少于5名专家现场评审,推选出拟认定为试点机构的名单;
(五)认定公布。经市科协审议通过后,对符合条件的科技社团予以认定。
第五条 试点机构评价范围和内容
(一)科技成果评价。主要针对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三种类型进行评价;
(二)科技项目评价。主要针对战略性基础研究、自由探索性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科学技术产业化、社会公益性研究项目,根据各类科学技术项目不同特点,开展注重实效的评价工作;
(三)科技人才评价。对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条件保障与实验技术工作的学会会员,开展评价工作;
(四)高校研究生评价。对高校或科研机构中本学科领域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开展评价工作;
(五)职业技能人才评价。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积极开展职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第三章 试点机构工作内容及责任
第六条 试点机构工作内容
(一)试点机构根据评价需要,聘请相应领域评价咨询专家,并保证专家的独立性,不得向其施加倾向性影响;
(二)试点机构要审慎履行调查、核查、验证等工作,发现被评价对象提供的材料有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有权要求其纠正、补充;
(三)试点机构有权拒绝委托机构与评价程序无关的要求;
(四)试点机构要公平科学的进行分析、判断等工作,并对作出的评价结论负责;
(五)试点机构要归类整理评价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材料,做好科技评价档案的保密、保管工作;
(六)试点机构每半年需要对科技评价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报市科协备案。
第七条 试点机构责任
(一)试点机构发现被评价对象材料有虚假记载、侵权、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相关技术涉及国家秘密的有权予以退回;
(二)试点机构不得将被评价对象的委托转包或分包第三方开展评价;
(三)科技人才评价、高校研究生评价和职业技能人才评价为公益项目,禁止向评价对象收取任何费用;科技成果评价和科技项目评价可按合同约定收取评价费用;
(四)试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法律法规,保证科技评价的严肃性、科学性、独立性。未经被评价方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当事人关键技术、关键信息的,违反法律规定或造成当事人损失的,试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章 试点机构管理
第八条 市科协不定期对试点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其内容主要包括:科技评价相关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档案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专家库的建立和完善程度等。
第九条 试点机构有效期三年,期满需进行复审。
第十条 市科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试点机构及项目进行评价,对于其中好的经验做法,予以宣传推广。
第十一条 科技社团以试点机构名义开展科技评价工作,在评价过程中产生的法律纠纷、不良影响或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北京市科协将撤销试点机构资格:
(一)在科技评价过程中有造假,帮助他人造假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受到查处的;
(二)试点机构从事的评价工作收到投诉或诉讼,且被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处或败诉的;
(三)在科技评价过程中违背科学道德或者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试点机构当年度未开展任何实质性科技评价工作的;
(五)试点机构未通过复审的;
(六)人才评价过程中存在收费行为的;
(七)有其他违反行业领域相关规定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第十三条 对被撤销资质的试点机构不得再以“北京市科协科技评价试点机构”的名义开展科技评价工作,且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资质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8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科协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