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9-01-24
京科协发〔2019〕3号,2019年1月24日
各调查站点: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站点建设,推进站点运行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现将新修订的《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站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站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站点(以下简称“站点”)的管理工作,推动站点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依据《全国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站点管理办法(2015年6月修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调查站点体系是科协履行好桥梁纽带职责,广泛、持续、深入开展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的基础工作。通过设立调查站点,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调查体系,准确掌握科技工作者的基本情况,及时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呼声和建议,在科技工作者与党和政府之间建立稳定畅通的沟通渠道。
第三条 站点设立和管理的原则:
(一)点面结合。部分站点直接设在科技工作者集中的企事业单位;部分站点设在广泛联系科技工作者的区科协、园区科协、学会等枢纽型组织。
(二)分类设置。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专业和行业科技工作者的代表性。
(三)动态调整。根据科技工作者的分布状况和动态变化,适时调整站点布局。
第四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站点包括全国和市级两类站点。
第五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负责对设在北京地区的全国站点和市级站点的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日常管理及考核评估工作。
第二章 站点设立和调整
第六条 站点应为注册地在本市,科技工作者相对集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和组织。
(一) 科研机构站点主要设在市级及以上的独立核算的研究与开发机构、科技信息与文献机构;
(二) 高等院校站点主要设在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标准和审核程序批准举办的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三) 大中型企业站点主要设在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集团企业);
(四) 大型卫生机构站点主要设在从事医疗保健、疾病控制的卫生机构,以三级以上医院为主,也包括疾控中心和大型医学科研教学单位;
(五) 中学站点主要设在规模较大的普通中学和中等职业教育学校;
(六) 园区站点主要设在国家级或市级园区的科协、园区管委会等能够广泛联系园区内科技工作者的单位和部门;
(七) 区科协站点设在全市16个区科协;
(八) 学会站点设在市科协所属的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
第七条 站点直接履行调查任务,依照相关要求,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调查任务。主要工作内容为:
(一)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中国科协和市科协下达的调查任务,包括问卷调查、网络调查、电话调查及相关信息采集等;
(二)积极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呼声、意见和建议,每季度上报不少于一篇站点信息,发现问题或有重要情况应及时上报;
(三)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区或本单位科技工作者的基本状况和动态信息;
(四)完成中国科协或市科协临时布置的信息报送和调查任务;
(五)广泛开展建家交友活动,做好联系服务科技工作者等工作。
第八条 为防止调查样本老化和提高调查质量,定期按比例对站点进行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站点,原则上予以调整更换:
(一) 超过规定运行周期。站点的基本运行周期一般为五年。原则上运行期满的机构类调查站点应进行更换,园区站点和学会站点综合考虑科技工作者队伍变化趋势及站点工作绩效进行调整轮换;
(二) 站点联系科技工作者的范围较小,无法满足运行周期内抽样调查样本轮换需要,提前予以更换;
(三) 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四) 站点所在单位发生人事、工作等重大变化,不能继续承担站点工作任务。
第九条 市科协根据中国科协和市科协整体工作安排,公布调整方案,负责调整工作。
第十条 到期轮换下来的全国优秀站点可以转为市级站点,表现优异的市级站点可以轮换为全国站点。
第三章 站点的运行
第十一条 各站点要指定业务相近的部门承担调查任务,配置若干专职或临时人员承担具体任务,并报至市科协;调查员应相对稳定,如遇人员调整等对调查工作产生影响的情况,应及时与市科协沟通,并采取措施保证调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二条 各站点应根据以下标准确定站点调查员: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党和政府的科技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熟悉国家和北京重大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
(二)掌握基本的调查工作业务技能,熟悉调查研究工作基本方法和问卷调查的基本技能,具有一定的分析能力和文字能力,熟练应用计算机等现代办公设备及互联网等现代办公工具;
(三)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区、本单位科技工作者的数量、分布、结构、类型、流动等相关情况;
(四)善于与科技工作者建立密切联系,积极深入科技工作者之中,主动与科技工作者交朋友,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状况和现实需求,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呼声;
(五)有高度的责任意识和任务观念,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敢于反映真实情况。
第十三条 各站点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成,上报信息内容准确、真实、及时。调查员要妥善保管调查系统的相关资料,禁止向无关人员出示。各站点要积极参加中国科协或市科协组织的相关培训。
第十四条 全国站点通过“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平台”(http://210.14.113.77:808/kxoa/index/index.jsp)向中国科协报送相关材料,同时抄送至市科协调查站点专用信箱(bjkxzdxx@163.com)。市级站点直接向市科协调查站点专用信箱(bjkxzdxx@163.com)报送材料。
第四章 站点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站点工作经费来源于中央和北京市财政的专项经费,按照中央和北京市财政有关规定进行预算编制、核定与支付。市科协依据站点数量以及年度考核结果确定站点经费额度,按时足额拨付至各站点。
第十六条 来源于中央财政的站点经费主要开支内容为:差旅费、调研费(包括交通费、食宿费、工作补助及其他费用)、稿费、专家咨询费、临时人员劳务费、数据处理费、资料印刷费等。来源于市级财政的站点经费主要开支内容为:调研费、稿费、专家咨询费、临时人员劳务费、资料印刷费以及其他开展站点工作必需的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 站点年度经费分为基本运行经费、考核经费两部分,分两次拨付。其中基本运行费1万元;考核经费平均1万元,按照考核等次发放。
第十八条 各站点应按照中国科协和市科协规定的工作经费的用途、对象安排使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不得擅自改变和扩大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与调查站点工作无关的费用,不得在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 站点的考核
第十九条 按照中国科协和市科协相关要求,市科协对各站点工作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考核实行量化指标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办法,以中国科协站点考核结果、站点完成年度问卷调查任务、信息报送任务以及其他工作参与情况等为依据逐项计分,综合评定确定考核结果。
第二十条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站点,确定为不合格:
(一)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未达标的;
(二)拒绝接受中国科协和市科协统一布置的调查任务的;
(三)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规定,泄漏内部信息和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 对优秀和良好站点予以通报表扬或其他形式的表彰;上报信息被中国科协、市科协采用并引起上级领导重视的,由市科协对相关站点给予表彰;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站点,予以撤销处理,今后不再设立为调查站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由市科协调研宣传部负责解释和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