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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专业智库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1-24

京科协发〔2019〕4号,2019年1月24日

市学会、区科协、基层组织: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专业智库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科协驻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基地根据工作实际,发挥基地平台功能,大胆创新,开展广泛的决策咨询活动,不断提升基地建设智库的水平和能力。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专业智库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关于智库建设的有关精神,落实《北京市科协系统深化改革实施方案》,做好市科协专业智库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科协专业智库基地,是指市科协依托专业团队的专业知识,在具有决策咨询研究潜力的学会、高校和科研院所科协等设立的半实体化的非营利性研究组织。通过设立一批专业智库基地,市科协逐步形成机制灵活高效、科协特色鲜明、服务首都发展的专业智库体系,成为首都新型智库发展格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市科协专业智库基地包括综合性和专业性两类基地。

第二章  基地认定和调整

第四条  基地的认定条件是:

1.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运行相对稳定,有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和组织章程,有独立办公场所和必备基础设施,可以独立运行;

2.有保证智库日常运行的组织管理机制、经费使用管理以及接受其他来源资助的机制等;

3.在专业研究领域优势明显,有一支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代表性人物和研究人员组成的高层次政策研究和决策咨询队伍;

4.围绕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首都发展的高精尖产业、城市管理等中心工作,有比较明确的决策咨询领域、研究方向、工作形式等;

5.发挥过较强的决策咨询服务功能,有专业突出、长期关注的决策咨询成果。 

第五条  基地的认定,按照“自愿合作、考察评审、审核批准”的程序进行:

市科协根据相关学会、高校和科研院所科协历年决策咨询工作成果,在调研沟通、自愿合作的基础上,进行实地考察,筛选基地入选名单。

依托市科协第九届常委会决策咨询工作委员会和其他专家力量,市科协组织专家团队,按照认定条件,对入选单位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市科协确定最终基地名单。

第六条  为保证基地活力和质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予以调整更换:

1.考核不合格的;

2.发生人事、工作等重大变化,不能继续承担基地工作任务的;

3.在日常研究和宣传中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  基地工作要求

第七条  发挥基地平台功能,遵循智库发展规律和决策咨询工作规律,创新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广泛吸收不同体制、相同领域的专业人才开展决策咨询研究,建设开放型基地。

第八条  依托基地学术或专业委员会,成立相对稳定的议事机构,研究决定基地发展各项重大问题。

第九条  按照服务决策、适度超前的要求,立足国情、市情,制定年度计划,确定专业特色鲜明、相对稳定的决策咨询工作任务。

第十条  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配好首席专家,搭配和构建有利于基地持续发展的研究团队,组织开展项目研究和咨询。

第十一条  结合研究专长,聚焦首都创新发展,自行设计选题,开展前瞻性、针对性和储备性研究,形成具有较强参考价值的决策咨询报告。

第十二条  提升基地决策咨询敏感度,建立对突发性事件和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的跟踪和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提供切实可用的政策建议和意见。

第十三条  以专业和前瞻为导向,努力打造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影响力的论坛或沙龙、专业刊物等决策咨询产品,提出新思想、新观点,服务政府决策,启迪社会公众。

第四章  成果报送和使用

第十四条  基地每季度须向市科协管理部门提交1-2篇研究报告或专题建议。每年提交总数不少于5篇。报告或者建议要主题鲜明、资料详实、分析深刻、对策具体、逻辑严密,有较强的决策参考价值。

第十五条  对国家和北京市相关决策具有前瞻性、战略和全局意义、现实针对性强的报告和建议,市科协直接报送市领导或者相关部门参考。若有批示,市科协及时反馈相关基地。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市科协向基地提供持续稳定的运行资金,每年资助额度一般为20万元。经费管理和使用遵循市财政要求,坚持成果导向、专款专用,加强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在市财政持续稳定投入的基础上,鼓励各基地利用基地平台条件,探索建立多元化的研究经费保障机制,确保资金使用效率和质量。

第六章  基地考核

第十八条  基地实行年度绩效考核制度,对考核合格的基地继续予以支持,不合格的进行调整。年度考核结果与下一年的经费支持挂钩。市科协组织专家团队每年对基地进行绩效考核,各基地应按照规定向市科协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年度成果、咨询活动、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十九条  咨询成果得到中央和市领导同志重视和肯定,或被有关部门采纳,或被相关决策刊物刊发的情况,将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由市科协调研宣传部负责解释和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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