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07-04
京科协发〔2017〕39号,2017年7月4日
各区科协、基层组织,各建站单位:
为加强北京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的规范化、制度化和长效化建设,提高院士专家工作站的运行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院士专家对推进首都科技创新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市科协制定了《北京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院士专家工作站)的规范化、制度化和长效化建设,提高院士专家工作站的运行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院士专家对推进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转型创新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落实《加强北京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意见》(京科协发〔2014〕6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坚持科学规划、动态管理、质量为先、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立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北京市科协)驻会主席办公会审批,定期向北京市科协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北京市科协设立北京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建设和管理日常工作,管理办公室设在北京市科协科普部。区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区科协)协助管理办公室对本区域院士专家工作站进行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 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北京市科协驻会主席办公会的工作要求,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院士专家工作站的重大事项,研究提出院士专家工作站相关政策、规划意见,提出年度计划、实施方案和工作建议。
(三)负责建站申报材料复审工作,组织专家评审,研究提出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设审核意见。
(四)负责与国内外院士专家的工作联络,组织院士及创新团队、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与企业需求对接,协调进站工作。
(五)就相关科技政策、科技发展规划、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做好与政府有关部门协调与衔接。
(六)组织建站单位开展交流合作,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七)定期组织评估考核、交流活动,做好总结宣传工作。
(八)组织院士专家工作站的授牌。
第五条 区科协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院士专家工作站发展战略、管理办法和总体规划等;把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申报。
(二)指导申报单位组建院士专家工作站,规范已建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管理和运作工作。
(三)搭建平台,借助科协系统高端人才优势和科协网络优势组织院士专家与建站单位进行技术项目的合作交流、洽谈、对接。
(四)根据国家和北京市各级政府的相关政策,指导建站单位论证、申报有关重大项目,争取各类资金、政策扶持。
(五)定期向管理办公室反馈所辖院士专家工作站的运行状况,配合管理办公室考核评价院士专家工作站,并向符合条件的建站单位提供服务。
(六)探索院士专家为区域经济社会建设服务的有效途径和长效机制。
第六条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协、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科协、丰台园科协、昌平园科协等(以下简称园区科协),协助管理办公室对本园区院士专家工作站进行建设、管理和服务,其职责参照区科协主要职责。
第七条 各区应将院士专家工作站项目纳入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中。
第三章 设立与管理
第八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主要在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研发机构等建立。申请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建站单位主体须是北京地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生产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能为院士专家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保障和合作投入经费应每年不少于10万元。
(二)具有一定的科研基础,拥有不少于15人且水平、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以企业为建站主体的年度科研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总额的2%,其他类型的建站主体年度科研投入不少于50万元。
(三)能提出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前瞻性研究项目,有利于首都科技创新发展,有利于培养和造就高层次的科技和管理人才队伍。
(四)与相关领域1名以上院士及其团队签定合作协议,合作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并制定长期稳定的合作机制,有明确的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合作任务。
(五)有较完善的院士进站工作的支撑条件和服务规范。建有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载体,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
第九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协助建站单位开展科技发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二)围绕建站单位发展急需解决的重大共性与关键技术难题,开展联合攻关。
(三)引进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技术成果,共同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四)共建科技人才培养基地,联合培养科技创新人才。
(五)开展现场技术服务等工作,培育具有较强市场竞争能力的产品体系等。
第十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申请表》。
2.申报单位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
3.申报单位院士专家工作站工作方案。
4.院士与申报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书》。
(二)由申报单位所在地的区(园区)科协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提出推荐意见上报管理办公室。
(三)管理办公室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审核意见。
(四)复审合格的提请北京市科协驻会主席办公会审批。
第十一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采取全年受理、定期审批的方式。
第十二条 北京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名称统一定为“院士专家工作站”,由管理办公室组织授牌。
第十三条 建站单位需配备院士专家工作站服务机构,制定管理办法、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安排专人负责院士专家工作站日常服务工作。建站单位应对本单位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工作进行指导,根据本单位科研工作发展方向和具体任务确定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工作,做好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
第十四条 建站单位增聘或调整进站院士专家,须报区(园区)科协及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建站单位与进站院士专家应签订相应的合作协议,依照法律规定,明确工作任务、聘任时间、合作方式、利益分配、劳动报酬等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十六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限3年。管理期满仍需要继续设立的,经建站单位申请,区(园区)科协及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市科协驻会主席办公会予以重新确认。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十七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采取绩效考核评价方式,采用数据采集、年度总结、书面汇报、现场考察与专家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设立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考核评价等级。
第十八条 建立满1年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参加考核评价,每年考核评价1次,考核评价等级为优秀的建站单位给予表彰,并推荐全国示范院士专家工作站,不合格的限期整改。不参加考核评价的视为不合格,连续两次不合格且未说明原因的,撤销其院士专家工作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北京市科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区(园区)科协以及建站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