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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优秀青年工程师评选表彰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3-10

京科协发〔2017〕13号,2017年3月10日

各区科协、基层组织,市各有关部门:

为发现培养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树立北京青年工程师榜样,激励、教育和引导首都青年科技工作者开拓创新、真抓实干、担当作为,创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北京市加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联合制定《北京优秀青年工程师评选表彰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优秀青年工程师评选表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和宣传在促进科技进步、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和显著业绩的青年工程师先进典型,根据《北京市加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北京优秀青年工程师评选表彰活动,旨在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全社会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塑造北京青年工程师的新形象,促使大批青年科技人才脱颖而出,并激励、教育和引导首都青年科技工作者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真抓实干、勇于担当,在建设世界科技强国中建功立业,为推动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贡献力量。

第三条  北京优秀青年工程师评选表彰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

(三)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

(四)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五)坚持标准,择优而选,培育标杆,树立榜样。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评选周期及表彰名额

第四条  评选表彰范围:北京地区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副局级及以上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如全市推荐人选中处级人员所占比例超过20%,由北京优秀青年工程师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处级人员统一排序、择优表彰。

第五条  北京优秀青年工程师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每次评选表彰不超过250名,从中择优评选表彰20名北京优秀青年工程师标兵。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北京优秀青年工程师候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品格高尚,作风正派;勤于学习,敢于创新,甘于奉献,工作本领过硬,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成绩,能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二)具备工程技术系列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年龄不超过40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四)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科研生产方面。长期工作在生产、科研第一线,积极参加科技攻关、技术改造、产品研发、技术创新等活动,取得一定的科技成果。

2.工程技术方面。采用先进技术方法,取得重大的、创造性的成果和作出贡献,并有显著应用成效。

3.科技应用实践。在科学技术的应用与实践中勇于创新,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取得重大技术进步。

4.科技成果推广。在科技成果推广转化中取得突出成绩,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显著。

5.科学传播方面。在传播科学技术知识和新技术推广中取得显著成绩,为获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作出重要贡献。

第七条  北京优秀青年工程师标兵在北京优秀青年工程师中择优产生。重点鼓励在以下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 

(一)在生产科研实践方面,解决关键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技术领域空白,有同行专家或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意见。

(二)在科学技术发明方面,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已经授权的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已推广使用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省市级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意见。

(三)正式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著或译著。

(四)参与起草编制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规划,并正式公布实施。

(五)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六)在国际行业学术年会宣读专业论文或交流专业论文。

(七)在全国性工程专业学术会议宣读专业论文,具有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八)主持过或承担过省市级大型工程技术项目,并获省市级工程技术类成果奖或科技成果奖。

(九)在促进科技进步方面成绩显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推荐申报: 

(一)推荐申报渠道:

1.各区科协负责本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候选人的推荐工作,被推荐的候选人经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区科协将候选人申报材料报送至北京优秀青年工程师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协和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丰台园、昌平园科协负责本园区内企事业单位候选人的推荐工作,被推荐的候选人经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园区科协将候选人申报材料报送至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北京市工商联负责所属会员单位候选人的推荐工作,被推荐的候选人经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北京市工商联将候选人申报材料报送至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可推荐本园区内企事业单位的候选人,被推荐的候选人经初步审核同意后,由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将候选人申报材料报送至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安全工程系列的申报由北京市安监局负责候选人的推荐工作,被推荐的候选人经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北京市安监局将候选人申报材料报送至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6.由北京市科协直接批复的企业科协和高校科协等基层组织负责本单位候选人推荐工作,被推荐的候选人经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各基层组织将候选人申报材料报送至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推荐申报要求:

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推荐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推荐企业负责人的须征求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安全生产、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的意见。推荐单位审核后,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九条  评选确定:

(一)初审:对于推荐上报的候选人,由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按照本评选办法进行评审,确定拟表彰人选名单。

(二)审定: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拟表彰名单(或评选结果)进行审定。

(三)公示:经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名单,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全社会监督。公示期内对拟表彰人选提出的异议,由人选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问题进行核查,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核查报告。核查结果及处理意见由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表彰决定:公示无异议后,北京市科协会同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签署表彰决定。

(五)奖励形式:对表彰人选分别授予北京优秀青年工程师和北京优秀青年工程师标兵称号,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条  北京市科协和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相关领导组成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下设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北京市科协科普部,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要高度重视评选工作,严格坚持评选条件,履行评选程序,确保评选质量。对拟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认真审核,统一汇总推荐上报。

第十二条  所有推荐单位和候选人,要实事求是,严格把关。凡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取消评选和获奖资格,并通报批评,确保评选表彰活动的严肃性、权威性、公正性。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科协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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